申请范围和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企业。
2、符合《软件企业评估规范》(TB61/RJXH 001-2016)中的软件企业要求。其中包括: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1件软件产品拥有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
(5)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7)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3、能够提供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收入、质量保证、软件产品、企业诚信等方面的有效证据。
软件企业评估流程
提交材料及装订要求
(1)《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提供新版营业执照的不提供);
(4)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附上年度最后一个月或最后一个季度的, 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的材料);
(5)企业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复印件(1至2个)(带原件备查);
(6)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1至2个)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须至少提交一个《软件产品证书》),对于新评估的企业还未获得《软件产品证书》的,提供已申请软件产品评估的说明(加盖公章)(附件6),并同时提交软件产品评估申报材料;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需提供上年度与用户签订的大额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1至2份);
(7)《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附件2);
(8)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企业网上账户缴纳记录打印版、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或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的材料;
(9)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带原件备查),包括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归集表》(附件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附件4);(附件3、附件4由审计公司出具,附在审计报告中;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10)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1)有效期内的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复印件。无证书的企业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说明(附件5)和1个主要产品的检测报告、需求规格说明书及用户手册(检测报告、说明书、操作手册只需提供电子版);
报送材料需提交一份纸质版材料,一份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可以双面打印),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按照顺序整理(为便于存档,协会统一装订);电子版材料用空U盘进行拷贝(评估委托书、操作手册、说明书的电子版为word文档,其余所提交材料即“提交材料及装订要求”中的2至11项的电子版为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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