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3 15:0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李利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要求撤销西安口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的第16350150号“口岸”商标。
西安口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撤三答辩事宜,我司法律部撤三答辩专业小组积极同西安口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同志沟通,认真准备理由书及实际使用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理由及相关实际使用证据,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驳回李利延的撤销申请,第16350150号第9类“口岸”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赛博纳知识产权二〇〇八年成立以来,一直本着“诚信、专业、高效、创新”的理念为广大客户服务,经过多年发展,“赛博纳”成为CCTV强势媒体推广品牌,先后多次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评为“中国315诚信企业”、被陕西省工商局评为“陕西省著名商标”、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授予“诚信单位”等。目前,赛博纳知识产权已经和陕西百余家知名企业成为了战略合作伙伴,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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