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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117730 号“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复议成功

时间:2023.12.27 点击: 440960

2022年1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第63117730号“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陕西中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行政复议,我司法律部专业小组积极与陕西中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沟通,认真收集准备复议的证据资料。

2023年08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立案,2023年09月19日开庭,经审理后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 第354933 号关于第 63117730 号“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陕西中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针对第 63117730 号“安及图”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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