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5 点击: 12461
阿卜力克木·努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分别要求撤销火花建设有限公司第23835606号第37类“火花钢构 SPARK STEEL STRUCTUR”商标在“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和第29274599号第37类“火花钢构”商标在“建筑施工监督”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火花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撤三答辩事宜,我司法律部撤三答辩专业小组积极同火花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认真准备理由书及实际使用证据,在指定期限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理由及相关实际使用证据。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阿卜力克木·努尔的撤销申请,第23835606号第37类“火花钢构 SPARK STEEL STRUCTUR”注册商标和第29274599号第37类“火花钢构”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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