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6 点击: 33774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刘素静第30类第70370931号“溪浪河畔”商标申请的“谷类制品,面粉,米,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八宝饭,挂面,蜂蜜”部分指定商品予以驳回。
刘素静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我司法律部驳回复审小组积极同委托人沟通,并提出复审方案,对部分未使用的引证商标进行撤销不使用,同时积极准备复审理由及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理由及相关实际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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