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1 点击: 639095
上海意森服饰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要求撤销张林第25475118号第25类“GLM”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张林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撤三答辩事宜,我司法律部撤三答辩专业小组积极同张林同志沟通,认真准备理由书及实际使用证据,在指定期限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理由及相关实际使用证据,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海意森服饰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25475118号第25类“GLM”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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