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30 点击: 173847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第73887217号第30类“黄土地”商标商标注册申请。
陕西榆林黄土地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代理第73887217号第30类“黄土地”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我公司法律部驳回复审小组通过实地调查、网上查阅并与委托人进行积极沟通,制定出具体驳回复审方案。方案对引证商标进行逐个分析,并从多个角度研究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近似,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和梳理。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理由及相关实际使用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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