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7 点击: 660421
白根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不使用为由,要求撤销李延强第41005231号、第41007446号、第18213565号的第33类“黄土地”商标在“白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李延强特委托我公司代理第41005231号、第41007446号、第18213565号的第33类“黄土地”商标撤三答辩事宜,我司法律部撤三答辩专业小组积极同李延强沟通,认真准备理由书及实际使用证据,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理由及相关实际使用证据。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白根华的撤销申请,第41005231号、第41007446号、第18213565号的第33类“黄土地”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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