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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02 点击: 572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培育我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于细分市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优,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负责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申报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跟踪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一项以上专项条件,且无限制条件情形的均可申报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在陕西省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含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或本市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省)内领先。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在省内或国内领先企业的潜力。
        5.经济效益。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含3年)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名列前茅(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2.创新能力。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环境场所,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至少获得5项(含5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文件材料,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国家或省上有关质监主管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经营管理。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
        (三)限制条件
        1.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或环保不达标的;
        3.近三年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近三年存在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宜认定情形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要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1.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附件)。
        2.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内容反映企业概况、企业业绩和荣誉、企业在专精特新发展方向上的主要做法。
        (二)认定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表;
        3.与符合申报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4.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明;
        5.银行征信报告;
        6.企业认为有助于申报的其他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推荐上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第五章   支持与管理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培育扶持。
        (一)协调有关方面,在企业梯次培育、融合发展、融资支持、研发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支持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陕西省名牌产品;
        (四)推荐申报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五)开展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开展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供需对接。
        (六)优先纳入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库,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九条  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予以终止称号,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条  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工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印发的《陕西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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