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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博纳代理“伊美时”商标异议维权成功

时间:2019.10.29 点击: 1429

    杨凌伊美时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陕西赛博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期知识产权顾问单位,经过赛博纳商标监测,发现伊美时国际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4日在44类“康复中心、医疗保健等”注册了“伊美时”商标,并与2018年7月27日进行了公告,并及时同伊美时食品公司负责人进行详细沟通,并出具了专业建议方案。
    杨凌伊美时食品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对伊美时国际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登刊在第1609期《商标公告》第27701491号“伊美时YIMEISHI”商标提出异议。
    接到委托后,我司法律部异议小组积极同杨凌伊美时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同志沟通,认真准备理由书及相关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据。
    由于我司法律部的分析有理有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27701491号“伊美时”商标不予以注册。
  

                              
    中共党员,双本科学历,西安交通大学EMBA,高级品牌管理师(证书编号:CGCCC01711G1406666),资深商标代理人(档案编号:20120055),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创业指导师,执业技术经理人(执业证号:XJZZ61010150315)。
    陕西赛博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副总经理,从事知识产权企业服务11余年,工作作风踏实稳健,诚信、专业、高效的为企业服务,业务代理实操经验及企业知识产权整体规划实操经验丰富。
    服务过利君制药派奇驰名商标申请,成功代理“甘泉红小豆”、“府谷黄米”、“府谷海红果”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万隆制药、博森制药、西安音乐学院乐器厂、咸阳华电(国营七〇四厂)、府谷煤化工集团、秦食实业、曲江影院、西安沣东科技统筹中心、鄂尔多斯电业局、安盟科技、杨凌伊美时等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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