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89382973

首页 / 新闻中心 / 集团新闻

赛博纳知识产权代理“溪浪河畔”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4.04.26 点击: 49026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刘素静第30类第70370931号“溪浪河畔”商标申请的“谷类制品,面粉,米,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八宝饭,挂面,蜂蜜”部分指定商品予以驳回。

刘素静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我司法律部驳回复审小组积极同委托人沟通,并提出复审方案,对部分未使用的引证商标进行撤销不使用,同时积极准备复审理由及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复审理由及相关实际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1714095785383111.jpg

1714095785902935.jpg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029-89382973

传真:86-029-62623101

手机:1363022257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六路29号高新时代广场B座1303室

公司客户
COMPANY CUSTOMERS
了解更多

高新区创新卷服务平台

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

陕西省技术交易平台

国家版权局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专利复审委员会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火炬中心平台

西安市科技局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商标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陕西省科技信息网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