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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第63117730号“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陕西中盛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复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38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4263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并已经生效,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经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本案审理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餐厅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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