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29 点击: 1220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了宁强县荞力宝实业有限公司在第30类申请的第30598967号“宁羌小蜜”商标。
宁强县荞力宝实业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我司法律部驳回复审专业小组积极同宁强县荞力宝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同志沟通,认真准备理由书及实际使用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答辩复审理由及相关实际使用证据,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复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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