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米家物及图”第42类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时间:2025.12.09 点击: 94817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第79563649号“力米家物及图”商标提出异议。
我公司受被异议人“西安力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我司法律部商标异议答辩专业小组积极同西安力米科技有限公司沟通,认真准备理由书及相关证据,在指定期限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79563649号“力米家物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